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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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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科函〔2022〕118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精神,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现就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

(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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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所在地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时,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停窝工损失费: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参照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数量以当期我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实名制信息为准。滞留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二)赶工增加费: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三)降效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四)价格风险费: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引发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及机械价格上涨,根据我省有关调整人工单价及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函〔2020〕44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在建及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如合同未约定疫情防控费计取相关内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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